市北区
首页>信息公开>通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
发布时间: 2025-10-13 空格 来源: 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 空格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空格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

 青北一税 2025〕 60630 号
刘涛370205********4538
事由: 依据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5)鲁0203执恢317号执行裁定书,你名下青岛市市北区延安二路54号4单元404户房地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裁定生效时间为2025年7月21日,同时发生纳税义务,经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
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你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7321.24元,你应缴纳土地收益金8660.62元。综上,你应缴纳税费合计25981.86元。
通知内容: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不动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市北区华阳路1-19号)将上述税款共计25981.86元缴纳入库,否则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与税款一并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若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市北区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
发布时间:
2025-10-13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青北一税 2025〕 60630 号
刘涛370205********4538
事由: 依据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5)鲁0203执恢317号执行裁定书,你名下青岛市市北区延安二路54号4单元404户房地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裁定生效时间为2025年7月21日,同时发生纳税义务,经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
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你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7321.24元,你应缴纳土地收益金8660.62元。综上,你应缴纳税费合计25981.86元。
通知内容: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不动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市北区华阳路1-19号)将上述税款共计25981.86元缴纳入库,否则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与税款一并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若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