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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敦化路税务所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5-10-15 空格 来源: 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 空格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空格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

 青北敦税费征决〔2025〕12号
用人单位全称:青岛德育体训健身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70203MACWQ37M23
单位医保编号:3770175284
单位社保编号:1302309121042909639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克军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居民身份证210213********5413
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连云港路78号-60、61、62号安泰广场F2层             
青岛德育体训健身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经社保、医保和税务部门核定,你单位应缴未缴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53907.36元,基本医疗保险费¥25486.8元,工伤保险费¥898.57元,失业保险费¥2246.14元,生育保险费¥0元,以上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82538.87
2025年6月5日,我所依法作出《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青北敦税费限缴通〔2025〕32号),并依法送达,你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现作出如下征收决定。
请你单位收到本决定后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服务大厅(地址:台柳路179号和达中心城B座二楼)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大写捌万贰仟伍佰叁拾捌元捌角柒分¥82538.87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前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后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本决定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敦化路税务所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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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敦化路税务所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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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税务局

 青北敦税费征决〔2025〕12号
用人单位全称:青岛德育体训健身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70203MACWQ37M23
单位医保编号:3770175284
单位社保编号:1302309121042909639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克军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居民身份证210213********5413
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连云港路78号-60、61、62号安泰广场F2层             
青岛德育体训健身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经社保、医保和税务部门核定,你单位应缴未缴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53907.36元,基本医疗保险费¥25486.8元,工伤保险费¥898.57元,失业保险费¥2246.14元,生育保险费¥0元,以上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82538.87
2025年6月5日,我所依法作出《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青北敦税费限缴通〔2025〕32号),并依法送达,你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现作出如下征收决定。
请你单位收到本决定后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服务大厅(地址:台柳路179号和达中心城B座二楼)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大写捌万贰仟伍佰叁拾捌元捌角柒分¥82538.87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前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后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本决定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敦化路税务所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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