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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敦化路税务所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5-10-15 空格 来源: 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 空格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空格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

 青北敦税费征决〔2025〕12
用人单位全称:青岛聚润彩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70203MACM4J3793
单位社保编号:13023082410422856500
单位医保编号:377017081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廉明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379006********2314
单位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巨峰路176号3号楼2006室          
青岛聚润彩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经社保、医保及税务部门核定,你单位应缴未缴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62,588.16元,基本医疗保险费¥27,566.40元,工伤保险费¥1,043.20元,失业保险费¥2,607.84元,生育保险费¥0元,以上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93,805.60元。
20241216日,我所依法作出《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青北敦税费限缴通〔2024〕6号)《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青北敦税费限缴通〔20247号),并依法送达,你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现作出如下征收决定。
请你单位收到本决定后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服务大厅(地址:台柳路179号和达中心城B座二楼)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大写)玖万叁仟捌佰零伍元陆角整¥93,805.60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前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后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本决定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敦化路税务所

2025年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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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敦化路税务所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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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税务局

 青北敦税费征决〔2025〕12
用人单位全称:青岛聚润彩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70203MACM4J3793
单位社保编号:13023082410422856500
单位医保编号:377017081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廉明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379006********2314
单位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巨峰路176号3号楼2006室          
青岛聚润彩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经社保、医保及税务部门核定,你单位应缴未缴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62,588.16元,基本医疗保险费¥27,566.40元,工伤保险费¥1,043.20元,失业保险费¥2,607.84元,生育保险费¥0元,以上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93,805.60元。
20241216日,我所依法作出《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青北敦税费限缴通〔2024〕6号)《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青北敦税费限缴通〔20247号),并依法送达,你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现作出如下征收决定。
请你单位收到本决定后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服务大厅(地址:台柳路179号和达中心城B座二楼)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大写)玖万叁仟捌佰零伍元陆角整¥93,805.60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前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后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本决定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敦化路税务所

2025年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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