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北延税 通 〔2025〕 102 号
青岛福琂商贸有限公司(9137020309617248X2):
事由: 你单位存在部分出口货物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情形。经核实,因向上游供货企业河南泽沛家具有限公司(91410222MA9KLJRA1W)发函回函异常,复函类型“存在不予退(免)税发票”,不予退免税情形“(一)本次调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或伪造。,(八)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12号第五条(九)。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规定: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的: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不能享受免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通知内容:通知你单位自收到本文书之日起10日内申报并补缴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所涉及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逾期未完成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